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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学会开展命名、授牌工作管理办法

本文发布于:
2005-04-05
来源:
中国林学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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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生态建设和市场需求的变化,加快实施名牌战略,引导林业产业的健康发展,鼓励培育先进、特色及有示范作用的林业产品、产业,增强林业产业发展活力,更好的推动林业生态和林业产业的快速协调持续发展。
    第二条 中国林学会所有命名、授牌工作均执行本办法。
    第三条 命名、授牌工作由中国林学会秘书处统一组织管理。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条件:
    一、以产品或基地等项目申报命名、授牌的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凡以产品、基地等项目申报命名、授牌的单位必须具备法人资格。
    (二)产品资源丰富,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有符合地域特点的先进、特色、主导产品,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名列前茅,在全国有较高的知名度。
    (三)产品品质优良,产品和质量达到国家有关行业标准,产品市场占有率高。
    (四)连续两年以上综合经济效益显著。产业化程度高,推荐产品经济效益好,对推动当地经济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五)坚持标准化生产管理、有严格科学的管理制度,管理规范。
    (六)技术力量强,科技含量高,对周边地区有很强的科技示范带动作用。
    二、以区域性申报命名、授牌的项目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有一定的生产规模,有符合地域特色的主导产业或<主导产品,在全国或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内有较高的知名度。
    (二)项目区域建设布局科学合理,有较先进和完善的配套设施,集约化经营程度高。
    (三)有良好的生态效益或经济效益,对当地的社会和经济发展有较大的促进作用。
    (四)有健全的管理机构,有科学的经营管理体系,实行标准化生产和管理。
    (五)主导产品产量、质量达到国家行业标准。
    (六)有较强的技术队伍,服务示范功能强,对当地和周边地区起到科技示范带头作用。
第三章 申报材料和审批程序
    第五条 申报材料包括:
    (一)申报推荐表。
    (二)申报单位基本情况简介。(包括:自然条件、社会、经济状况;主导产品,及所报产品的所辖范围、地点、规模、品质;社会效益、经济效益分析;科技含量、主要技术措施及长远发展规划)
    (三)有关产品的经营管理、发展状况、规模的资料,有<关检验、鉴定及获奖证书、法人证书的复印件。
    (四)县级以上林业主管部门(含县级)的推荐上报文件。
    第六条 申报程序:
    由所在地县级林业主管部门或法人单位提出申报材料,并报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审查,由县级人民政府审查同意后上报中国林学会秘书处。
    第七条 中国林学会秘书处根据所报材料,进行初审、实地考察,并组成相关专家组进行最终审定。然后由中国林学会批准命名,授牌发证。
第四章 监督管理
    第八条 申报命名工作必须严肃认真,实事求是,申报单位领导要严格把关,并指定专人负责,确保申报材料真实可靠。如有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出将取消其命名资格。
    第九条 命名、授牌称号自批准之日起有效期3年。在此期间,中国林学会对被命名、授牌单位实行动态管理,不定期检查,对存在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对拒不改正的,中国林学会有权取消命名称号,并通过相关媒体向社会公布。
    第十条 中国林学会秘书处对命名、授牌工作要严格把关和精心管理。任何单位擅自用中国林学会名义命名、授牌或开展评比,中国林学会将依法追究其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林学会办公会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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