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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做好个人会员重新登记和会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本文发布于:
2005-07-01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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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林会办字[2005]045号 签发:李岩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学会:

    会员是学会得以存在和发展的基础。近十几年来,中国林学会会员数量、人员结构等都发生了很大变化,一些地方会员档案不健全或者长期没有更新,导致会员状况不清,学会组织与会员之间的联系有些淡化。为了掌握最新的会员状况,加强与会员之间的联系,增强组织意识,提高为会员服务的能力和水平,中国林学会决定自2005年6月起进行会员重新登记。同时为了增强组织观念,逐步树立会员按期交纳会费的意识,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学会认真做好会费收缴工作,逐步建立和完善会费收缴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关于会员重新登记的有关事项

    重新登记范围:所有中国林学会的个人会员(高级会员、外籍会员除外)都应重新登记。高级会员、外籍会员由中国林学会直接建档,直接管理与提供服务。近两年内新发展的会员,并已建立会员档案、已交纳会费的会员,可不重新登记。

    重新登记的组织管理:重新登记工作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学会负责具体组织。各省、区、市林学会负责本省(区、市)范围内的所有个人会员(不包括高级会员、外籍会员)的重新登记。北京地区国家林业局及所属单位、北京林业大学的中国林学会会员由中国林学会负责重新登记,其他会员由北京林学会负责重新登记。

    重新登记程序:由会员本人填写会员重新登记表(见附件1)并签名后,报送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学会,各省级林学会统一汇总后,报送中国林学会备案。(一律通过电子邮件报送)

    会员重新登记期限为:2005年6月——10月底。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学会应高度重视这次会员重新登记工作,要通过多种形式做好深入细致的宣传发动工作,让广大会员及时了解重新登记工作的重要意义和有关要求。要通过这次会员重新登记,加强同会员的联系,听取会员的意见和建议,建立完善的会员登记管理档案,有条件的地方应建立电子档案。

    在会员重新登记过程中,为了规范会员档案管理,根据中国科协的有关要求,中国林学会决定实行全国统一的会员登记号,具体办法见附件2。

    二、关于会费收缴工作

    按期缴纳会费是每个会员应尽的义务。认真做好会费收缴工作是增强组织观念,增强学会凝聚力的重要措施。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学会在进行会员重新登记的同时,要认真做好会费收缴工作。会费标准按照2005年3月24日中国林学会理事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的新修订的会费标准执行,即个人会员30元/年。会费原则上一次性交纳5年。会费收入只能用于为会员服务,不得挪做他用。省级林学会收取的会费按10元/人年的标准上交中国林学会,主要用于制作会员证、徽章及相关管理服务等费用。其余留给省级林学会,作为重新登记的工作费用和平时为会员服务的有关费用。

    对已重新登记并已交纳会费的会员,由中国林学会颁发新的会员证和会章。

    会费收缴工作涉及面广、工作难度大,各省级林学会要逐步建立和完善会费收缴工作的相关制度,探索行之有效的长效机制。工作中如有何问题请及时与中国林学会办公室联系。

    联系人:刘合胜、郭建斌、郭丽萍

    联系电话:010-62889815, 传真:010—62888312

    E-mail:csfoffice@forestry.ac.cn

    附件:1、会员重新登记表

          2、中国林学会会员登记号编制办法


                                                                              二00五年六月二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