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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学会关于选举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及推选第十一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的通知

本文发布于:
2014-01-07
来源:
中国林学会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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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林会办字[2013]06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学会,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各有关单位:
      根据《中国林学会章程》等有关规定,中国林学会第十届理事会任期已满。经中国林学会常务理事会研究,并报请国家林业局批准,现定于近期在北京召开中国林学会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为保证大会顺利召开,现就推选中国林学会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和中国林学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做好代表推选工作
      中国林学会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学会和中国林学会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及国家林业局有关司局、直属单位、国家有关部委、有关科研教学单位、林业相关企业和中国林学会秘书处按照《中国林学会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及推选办法》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学会和中国林学会各分会、专业委员会推选的代表,要广泛征求相关方面的意见,民主协商,经过常务理事会(常务委员会)选举产生。
      国家林业局有关司局、直属单位、国家有关部委、有关科研教学单位、林业相关企业的代表采取适当的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二、做好理事候选人的推选工作
      中国林学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学会和中国林学会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及国家林业局有关司局、直属单位、国家有关部委、有关科研教学单位、林业相关企业和中国林学会秘书处按照《中国林学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名额分配及推选办法》的有关规定选举产生。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学会和中国林学会各分会、专业委员会推选的理事候选人,应根据分配名额和推选原则,通过理事会(委员会)或常务理事(委员)会民主推选产生。
      国家林业局有关司局、直属单位、国家有关部委、有关科研教学单位、林业相关企业的理事候选人采取适当的民主方式选举产生。
      中国林学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必须从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中产生。
      三、有关要求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林学会、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和各有关单位要高度重视代表选举和理事候选人的推选工作,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各项工作。
      (一)要严格按照中国林学会“十一大“代表、十一届理事候选人的条件,切实履行民主程序,认真做好代表选举和理事候选人推选工作。
      (二)代表、理事候选人的专业、职业、年龄、性别、民族结构要合理。要特别注意推选工作在科研、教学、生产一线,在科技工作中作出突出成绩的中青年科技工作者为代表、理事候选人。
      (三)各单位要加强与相关方面的协商,确保选举出的代表届时能如期出席会议。
      (四)中国林学会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实行代表议案制和代表常任制,请各选举单位通知当选代表积极做好准备,届时将意见、建议以议案的形式,提交大会秘书处。大会闭会期间,中国林学会将继续加强与代表的联系,向代表通报重要情况、有关信息,并听取代表对林学会工作的意见和建议。
      (五)请各单位将选举工作报告(包括选举过程、推选程序、选举及推选结果等)和审核盖章的代表登记表、理事候选人登记表,于2014年1月5日前报送中国林学会办公室。
      通讯地址:北京市颐和园后中国林学会
      邮政编码:100091
      联 系 人:马莎、王乾宇
      电   话:010-62888312,62889818
      传   真:010-62888312
      电子邮箱:csf8312@126.com

附件:1.中国林学会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分配及选举办法[点击下载
              2.中国林学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名额分配及推选办法[点击下载
              3.中国林学会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代表、理事候选人名额分配表[点击下载
              4.中国林学会第十一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登记表[点击下载
              5.中国林学会第十一届理事会理事候选人登记表[点击下载
                            
2013年12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