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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加强科技馆等科普设施建设的若干意见

本文发布于:
2003-04-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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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1994年12月《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颁布以来,科普工作得到各级党委和政府的高度重视。在社会各方面的共同努力下,科技馆等各类科普设施的建设取得较大发展,但科普设施数量偏少、科普功能发挥不充分等问题仍一直存在,难以适应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需要。

为了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普及法》(以下简称《科普法》),进一步推动我国科技馆等科普设施的建设,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充分认识加强科技馆等科普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

科学文化素质是国民素质的重要组成部分,提高全民族的科学文化素质是我国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可持续发展战略的一项重要的基础性工作。在科学技术快速发展的今天,科技知识的普及程度对人们运用知识进行科学思维和提高科技创新能力,对社会主义生产力和精神文化的发展,都有着深刻的影响。

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站)、社区科普工作室(站)、科普画廊(橱窗)、科普基地等科普设施是我国面向公众进行科普宣传教育的重要阵地和基础设施。这些科普设施通过展览、培训、实验、影视播放、报告讲座等多种形式,开展公众尤其是青少年易于参与、接受的科普活动,普及科技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和科学方法,对于在全社会弘扬科学精神,建设先进文化,提高公众科学文化素质,形成科学、健康、文明的生活方式具有独特而重要的作用。要从实践“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高度,充分认识加强我国科技馆等科普设施建设的重要意义。

二、大力推进科技馆等科普设施的建设

要按照《科普法》的规定,大力推进科技馆等各级各类科普设施的建设。要把科技馆、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站)、社区科普活动室(站)、科普画廊(橱窗)等科普设施建设作为重点列入城乡建设规划。在规划和建设中,要科学论证,合理确定建筑规模,量力而行,反对互相攀比和盲目追求外观;要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充分利用现有资源,避免重复建设和浪费。

科技馆是实施科教兴国战略的基础设施之一,要大力加强各级科技馆的建设。中国科技馆作为国家科技馆,要力争建成具有国际先进水平的科普场馆,并充分发挥其对全国各级科技馆的示范作用;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要力争在“十五”期间建设一个综合性、现代化和有地方特色的科技馆;经济条件较好、人口规模较大的地市和县在地方财力许可的范围内可自愿建设以举办展览等科普活动为主要功能的、规模适度并体现当地特色的科技馆。避免内容和功能趋同的重复建设。

各地要积极创造条件建立一批青少年科技活动中心(站),并结合社区建设,建立社区科普活动室(站)、科普画廊(橱窗)。同时,要重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等其他科普设施的建设。

地广人稀、人口分散的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边远山区和农牧区可因地制宜地建设社区科普活动室(站)、科普画廊(橱窗)等科普设施,积极发展科普宣传车等流动科普设施。尚无条件建设专用科普设施的地方,可充分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开展科普活动。

因建筑物功能的局限而不能充分发挥科普作用的科技馆等科普设施,各地要结合财力进行必要的改造,以利其发挥应有的作用;鼓励利用“关、停、并、转”企业的闲置厂房,改造、翻建科普场馆。

在科技馆等科普设施建设过程中,要将足够比例的资金用于研制展览内容和配备展教设备,以保证科普设施功能的充分发挥。中国科协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科技馆等科普设施的建设标准,规范科普设施的建设。

地广人稀、人口分散的少数民族地区,边疆地区,边远山区和农牧区可因地制宜地建设社区科普活动室(站)、科普画廊(橱窗)等科普设施,积极发展科普宣传车等流动科普设施。尚无条件建设专用科普设施的地方,可充分利用现有的科技、教育、文化等设施开展科普活动。

因建筑物功能的局限而不能充分发挥科普作用的科技馆等科普设施,各地要结合财力进行必要的改造,以利其发挥应有的作用;鼓励利用“关、停、并、转”企业的闲置厂房,改造、翻建科普场馆。

在科技馆等科普设施建设过程中,要将足够比例的资金用于研制展览内容和配备展教设备,以保证科普设施功能的充分发挥。中国科协将会同有关部门抓紧编制科技馆等科普设施的建设标准,规范科普设施的建设。

三、加强对现有科技馆等科普设施的管理和利用

要按照《科普法》的有关要求,加强对科技馆等科普设施的管理。政府财政投资建设的科技馆、自然博物馆、天文馆等科普场馆,要常年向公众开放,对青少年实行优惠;要进一步面向公众开展多种形式的科普活动,不断探索实践,提高科普活动的水平。

由科技部、中央宣传部、教育部和中国科协联合命名的“全国青少年科技教育基地”,中国科协命名的“全国科普教育基地”以及各级各类科普教育基地,要充分发挥其科普教育示范作用,利用自身的优势创造条件开展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定期对公众免费或以优惠票价开放。

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农村基层组织的内部设施,有条件的,要开放或为公众开展科普活动提供方便。公园、商场、机场、车站、码头等各类公共场所,应根据自身特点增加相应的科普内容或设立科普画廊(橱窗)等专门的科普设施。

有关部门要加强对科技馆等科普设施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建立科技馆等科普设施的科普志愿者队伍,充分依靠科技、教育、文化、艺术和科普等方面的专家,参与科技馆等科普设施的有关工作。

科技馆等科普场馆被挤占或挪作他用的,要尽快恢复其原有功能;缺少科普内容或很少开展科普活动的,要尽快增加科普内容,并积极开展面向公众的科普活动;科普内容陈旧、开展科普活动水平低的,要及时更新内容,提高开展科普活动的水平。

四、加强科技馆等科普设施建设的各项保障措施

(一)各级人民政府要把科技馆等科普设施建设纳入议事日程,切实加强领导,要把科普设施建设纳入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所需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逐步加大对各级各类科技馆等科普设施建设的投入。

(二)对科技馆等科普设施的建设用地,要给予优惠政策。各地新建符合当地经济发展水平的公益性科技馆等科普设施所需用地,可以划拨供地的,地方人民政府应优先划拨;采用有偿方式供地的,在同等情况下,对科技馆等科普设施用地,应在地价上给予优惠。城镇建设确需征用科普设施用地,必须做到先建后拆,或建拆同时进行,要保证重建的科技馆等科普设施的规模和水平均不低于原有设施。

(三)要按照国家对科技馆等科普设施的税收优惠政策,对科普设施给予税收优惠。

(四)各地方可以根据本地的情况,制定鼓励科技馆等科普设施发展的政策,以推动科普设施的建设和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