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林业科普基地创建与管理办法

时间:2009-05-21 11:48来源:未知 作者:信息员 点击: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认真落实贯彻《科普法》和《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科学技术普及工作的若干意见》、《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的精神,加快推进林业六大工程建设,促进林业五大转变和跨越式发展,充分开发和利用林业行业的各种资源开展科学技术普及工作,建立起一批宣传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思想和跨越式发展、展现林业发展优秀成果、宣传和普及林业生态知识、普及和推广林业最新实用技术的,符合现代林业发展方向的并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头作用的林业科普基地(以下简称基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林业科普基地是动植物资源(生态系统)保护、湿地资源保护、森林旅游与休闲、林木和花卉繁殖与开发、实用技术示范等方面的宣传林业和生态知识、普及和推广林业实用新技术的载体和辐射源,是展示林业的"科技馆"和人才培养基地。

第三条 林业科普基地是林业行业的重要公益性基础设施,将享受国家《科普法》规定的一切应该享受的优惠政策。

第二章 申报条件

第四条 申报基地应符合以下基本条件(见全国林业科普基地标准)

第三章 申报程序与评审

第五条 申报程序

1.申报单位可向所属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林学会提出申请,也可直接向中国林学会申请。

2.申报单位需提交的材料:(1)基地的基本情况(文字、图片资料和电子声像资料等);(2)开展科普工作情况、科普规划和开展科普工作的条件;(3)所属单位对申报的意见。

3.经中国林学会对申报单位的材料进行初步审核后,提交全国林业科普基地评审委员会评审。

第六条 由中国林学会组织相关专家组成全国林业科普基地评审委员会,专家根据申报单位的申报材料以及中国林学会核实情况,对候选基地进行评分、审查,提出评审意见,提交中国林学会常务理事会通过。

第七条 中国林学会将对选出的基地颁发证书和牌匾,并通过一定形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章 管理和服务

第八条 全国林业科普基地实行动态管理,定期考评,不合格的基地随时淘汰,对做出突出贡献的将给予表彰。

第九条 中国林学会将积极推动基地的发展,采取各种形式对林业科普基地进行宣传和推介,为基地科普职能的发挥创造有利条件,为基地的发展争取优惠政策和支持。

第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将撤消全国林业科普基地的称号,并通过媒体向外界公布。

1.违法违纪行为的。

2.伪科学的。

3.严重损害公众利益的。

4.没有履行林业科普工作职能的。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中国林学会秘书处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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