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国务院下发《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时间:2009-08-14 16:02来源:未知 作者:信息员 点击:

  

2008年6月8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出台《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意见》。

《意见》共21条,分5部分,包括:充分认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总体目标;明确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完善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政策措施;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

《意见》指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稳定和完善农村基本经营制度的必然要求,是促进农民就业增收的战略举措,是建设生态文明的重要内容,是推进现代林业发展的强大动力。大力实施以生态建设为主的林业发展战略,不断创新集体林业经营的体制机制,依法明晰产权、放活经营、规范流转、减轻税费,进一步解放和发展林业生产力,促进传统林业向现代林业转变。

《意见》还指出,将用5年左右时间基本完成明晰产权、承包到户的改革任务。在此基础上,通过深化改革,完善政策,形成集体林业的良性发展机制,实现资源增长、农民增收、生态良好、林区和谐的目标。在坚持集体林地所有权不变的前提下,依法将林地承包经营权和林木所有权,通过家庭承包方式落实到本集体经济组织的农户,确立农民作为林地承包经营权人的主体地位。林地的承包期为70年,承包期满,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继续承包。

《意见》要求要加强对集体林权制度改革的组织领导。一是高度重视集体林权制度改革。各级党委、政府要把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作为一件大事来抓,要实行主要领导负责制,层层落实领导责任;二是切实加强和改进林业管理。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适应改革新形式,进一步转变职能,加强林业宏观管理、公共服务、行政执法和监督;三是努力形成各方面支持改革的合力。各级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通力协作,积极参与改革,主动支持改革。

《意见》最后指出,集体林权制度改革是农村生产关系的重大变革,事关全局、影响深远。我们要紧密团结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周围,高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伟大旗帜,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解放思想,坚定信心,开拓进取,扎实推进集体林权制度改革,为夺取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新胜利作出新的贡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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