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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取消对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的审批

本文发布于:
2004-02-27
来源:
未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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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国家取消对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的审批

交纳会费是学会个人会员、团体会员依据本会章程规定应尽的义务,会费是学会活动经费的主要来源之一,对于学会的可持续发展具有重要意义。1992年针对当时社会团体会费管理混乱,为制止“乱收费、乱摊派、乱集资”的现象,民政部、财政部及时出台了《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的通知》(民社发[1992]27号),为社会团体制定了统一的会费标准。

随着经济和社会的进步,原有的会费标准逐渐地落后于形势发展的需要,尤其是会费标准偏低问题反映比较突出。为此,民政部、财政部及有关部门在一些全国性社团中开展了会费标准试点工作,并取得一定成效,为会费改革工作奠定了基础。2002年国务院在第一批取消行政审批项目中,已经取消了对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的审批。

根据民政部办公厅对十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部分代表、政协十届全国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部分委员关于适当提高学会个人会员会费标准的建议和提案的答复,今后无论是业务主管单位还是登记管理机关都不再对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标准进行审核和审定。请各学会按照上述精神,科学合理地确定学会个人会费和团体会费的收取标准(凡涉及到学会会费收取标准事宜无须报批),并切实加强对学会会费的监督管理,提高使用效率,进一步做好为会员的服务工作。
(摘自科协学发[2003]066号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