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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学会章程

本文发布于:
2019-05-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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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团体的名称为中国林学会(以下简称学会),英文译名为:Chinese Society of Forestry,缩写CSF。

  第二条 本学会是中国科学技术协会的组成部分,是在中国共产党领导下,由林业草原科技工作者及相关单位自愿组成的依法登记成立的全国性、学术性、科普性法人社会团体,是党和政府联系广大林业草原科技工作者的桥梁和纽带,是国家发展林业草原科技事业的重要社会力量。

  第三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接受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党组织和中国科协科技社团党委的领导。

  第四条 本学会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坚决贯彻党的基本理论、基本路线、基本方略,增强“四个意识”,坚定“四个自信”,坚决维护习近平总书记党中央的核心、全党的核心地位,坚决维护党中央权威和集中统一领导。认真贯彻“百花齐放,百家争鸣”的方针,秉持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坚持实事求是的科学态度和优良学风;弘扬“尊重劳动、尊重知识,尊重人才、尊重创造、”的风尚,积极倡导“献身、创新、求实、协作”的精神,促进林业草原科学技术的繁荣和发展,促进林业草原科学技术的普及和推广,促进人才的成长,促进科学技术与经济的结合,实施科教兴林、人才强林和林业可持续发展战略,推动社会主义经济建设、政治建设、文化建设、社会建设和生态文明建设,为创新驱动发展服务,为提高全民科学素质服务,为党和政府科学决策服务,为林业草原科技工作者服务。反映林业草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建议,维护林业草原科技工作者的合法权益。

  第五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

  第六条 本学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中国科学技术协会和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国家民政部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接受行业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和草原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 本学会住所设在北京市海淀区东小府2号,邮编:100091。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学会围绕林业草原及其相关领域开展以下业务活动:

  (一)开展学术交流,活跃学术思想,促进学科发展,推动科学道德建设和学风建设,组织重大林业草原问题的论证和考察活动,对国家关于林业草原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提出建议,开展咨询服务,为各级林业和草原部门当好参谋和顾问。

  (二) 办好学会主办的刊物,组织出版林业草原科技书刊、电子出版物、音像制品。

  (三)大力普及林业草原科学知识,传播科学思想、倡导科学方法,弘扬科学精神,推广先进林业草原科学技术,开展对各类人群特别是对青少年林业草原科技教育活动、自然教育活动。

  (四)开展民间国际学术交流与合作,加强同林业草原相关国际组织、国外林业草原团体和林业草原工作者的友好往来;引进国际先进技术与理念,开展国际合作项目等。

  (五)开展在职林业草原科技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

  (六)按照规定经批准开展科技表彰奖励,举荐优秀科技人才。

  (七)宣传党和国家方针、政策,代表和维护林业草原科技工作者的正当权益,积极向有关部门反映他们的意见和呼声,做好党和政府联系林业草原科技工作者的桥梁纽带工作。

  (八)充分发挥学会的人才优势,开展林业草原咨询服务,林业草原技术项目论证,科技成果鉴定、科技成果评价,专业技术人员水平评价、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定,科技文献编写,团体标准的制定、发布等活动。搭建产学研交流平台,依法依规举办新技术、新成果、新产品展览展示。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学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含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终身会员、外籍会员)、团体会员。

  第十条 申请加入本学会的会员条件:

  个人会员基本条件:拥护本学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在林业草原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学生会员、普通会员、高级会员、终身会员和外籍会员还应分别具有以下条件:

  学生会员:与林业、草原、自然保护、自然资源管理、自然教育等相关的科研院所、普通高校在校学生。

  普通会员:具有专业技术职务或一定的林业草原专业知识,愿意参与和大力支持林业草原事业发展的个人。

  高级会员须满足以下条件之一:具有林业草原及相关专业副高级及以上职称;具有博士学位,从事专业工作满三年以上,具有一定专业工作成绩;对学会及林业草原事业做出突出贡献的社会人士。

  终身会员:累计缴纳会费30年以上,或65周岁以上的在册中国林学会会员。

  外籍会员:与我国友好往来,关注和支持中国林业草原事业,与学会有良好交流与合作,对中国林业草原科学发展做出重要贡献的外籍科技工作者。

  团体会员基本条件:凡林业草原或与其有关的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事业单位及其内设非法人独立开展业务的机构和依法在境内登记成立的有关学术性社会团体(港澳台地区民间社会团体除外),拥护本学会的章程,有加入本学会的意愿,在林业草原领域内具有一定的影响。

  第十一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1.提交入会申请;

  2.经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或理事会委托的机构审核通过;外籍会员还须经中国科协备案;

  3.由本会统一颁发会员证。

  第十二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普通会员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二)高级会员享有与个人会员的同等权利,如已在国际组织任职或是相关国际组织的后备人员,可优先举荐资助出国;

  优先参加学会组织的活动;

  可免费获得《中国林学会通讯》一份;

  提交的学术论文、研究报告等稿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刊登在《林业科学》等会办杂志。

  (三)终身会员

  本学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对本学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四)外籍会员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五)学生会员

  参加本学会的活动;

  获得本学会服务的优先权;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六)团体会员

  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免费获取本会的活动信息;

  选派代表参加本会或本会相关分支机构组织的国内外学术活动及相关活动;

  优先取得有关本学会或本会相关分支机构的学术资料;

  可要求本会或本会相关分支机构优先给予技术咨询和服务;

  可要求本会或本会相关分支机构协助举办技术培训班及国内外学术会议等;

  对本会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三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普通会员

  遵守本会章程,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声誉;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按规定缴纳会费;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二)高级会员履行普通会员的义务并履行下列义务:

  对国家关于林业草原建设的方针、政策和技术措施积极地提出建议;

  收集和反映广大林业草原科技工作者的意见和要求;

  按期缴纳高级会员会费。

  (三)终身会员

  遵守本会章程,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声誉;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四)外籍会员

  遵守本会章程,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声誉;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五)学生会员

  遵守本会章程,宣传本会宗旨,维护本会声誉;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团体会员

  遵守本学会的章程和各项规定;

  执行本学会的决议;

  维护本学会合法权益;

  完成本学会交办的工作;

  积极宣传并参与本学会的各项活动;

  积极为本学会推荐会员;

  资助学会发展事业经费;

  按规定缴纳团体会员会费;

  向本学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学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应按时缴纳会费,不履行缴纳会费义务,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五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组织工作委员会审议,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本学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每5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中国科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全国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才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才能生效。

  第十七条 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和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表彰和奖励;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决定终止及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八条 理事会是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学会开展日常工作,对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长、副理事长、常务理事,聘任、解聘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全国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全国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变更和注销;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学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授予学会荣誉职务;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本学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九条(一)、(三)、(五)、(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常务理事会的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1/3。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本学会的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林业学科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理事长、副理事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 周岁;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一般不超过62周岁且为专职;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的;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二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科协审查并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三条 学会理事长、副理事长、秘书长任期5年,连任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国家林业和草原局、中国科协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四条 学会理事长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学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理事长委托、理事会同意,报中国科协审查并经国家民政部批准同意后,可由副理事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学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五条 本学会理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和理事长办公会;

  (二)检查全国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六条 本学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七条 学会设立由正副理事长、秘书长参加的理事长办公会,由理事长召集,研究拟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的议题,审批学会秘书处中层(处级)干部的任免,并向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报告。

  第二十八条 监事会是学会的监督机构,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理事长、副理事长、理事、常务理事、秘书长、副秘书长、分支机构负责人及学会专职工作人员、财会人员不得兼任监事。监事会人数一般不超过九人,不少于三人。监事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或罢免。

  第二十九条 监事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选举监事长、副监事长;

  (二)出席会员代表大会,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监事会的工作;

  (三)列席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四)监督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履职情况;

  (五)监督学会财务运行管理情况;

  (六)履行会员代表大会赋予的其他职责。

  第三十条 监事会每半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监事出席方能召开。其监事会决议须经到会监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三十一条 本学会秘书处是学会的办事机构。在常务理事会领导下,由秘书长主持日常工作。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个部、室,聘用专职工作人员。

  第三十二条 本会在本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内,根据工作需要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是本会的组成部分,不具备法人资格,不得另行制订章程,不得发放任何形式的登记证书,在本会授权的范围内开展活动、发展会员,法律责任由本会承担。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开展活动,应当使用冠有本会名称的规范全称,并不得超出本会的业务范围。

  第三十三条 本会不设立地域性分支机构,不在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下再设立分支机构、代表机构。

  第三十四条 本会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名称不以各类法人组织的名称命名,不在名称中冠以“中国”、“中华”、“全国”、“国家”等字样,并以“分会”、“专业委员会”、“工作委员会”、“专项基金管理委员会”、“代表处”、“办事处”等字样结束。

  第三十五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负责人,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连任不超过2届。

  第三十六条 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财务必须纳入本会法定账户统一管理。

  第三十七条 本会在年度工作报告中将分支机构、代表机构的有关情况报送登记管理机关。同时,将有关信息及时向社会公开,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 资产管理 使用原则

  第三十八条 本学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挂靠单位的拨款及补贴;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 和服务的收入;

  (六)基金;

  (七)利息;

  (八)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九条 本学会经费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本学会开展表彰、奖励活动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四十条 本学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一条 本学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资产的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监事会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四十二条 本学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财务审计。

  第四十三条 本学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按照国家和理事会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本学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审议,审议通过后15日内,报中国科协审查,经同意,报民政部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五条 本学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终止动议须经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中国科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审查同意。经民政部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学会终止前,须在中国科协和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中国科协、国家林业和草原局和民政部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学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经2019年2月28日第十二次全国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学会的理事会。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自民政部核准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