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链接 |
|
|
| 图片集锦 |
 |
| 第2分会场 |
 |
| 第3分会场 |
 |
| 第4分会场 |
 |
| 第5分会场 |
 |
| 第6分会场 |
 |
| 第7分会场 |
 |
| 第9分会场 |
 |
| 第10分会场 |
更多的图片 |
|
 |
|
|
中国林学会青年工作委员会条例(试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委员会中文名称:中国林学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会英文译名:The Youth Working Committee,
Chinese Society of Forestry.
第二条 委员会是中国林学会所属工作委员会之一,在中国林学会的领导下组织青年林业科技工作者开展科技交流,促进和培养青年林业科技人才成长。
第三条 委员会接受中国林学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的领导。
第四条 委员会办公室设在中国林学会学术部。
第二章 任 务
第五条 委员会的主要任务:
组织林业青年科技工作者开展学术交流、科学实践、科技服务等工作,发现和培养一批具有较高学术造诣、成绩显著、起骨干作用的年轻的学术和技术带头人及后备队伍,促进林业科技创新,推动林业事业的快速健康发展,为构建和谐社会发挥青年人的作用。具体工作为:
1、审议、制定中国林学会青年工作计划;
2、负责组织、举办"中国林业青年学术年会"、"中国林业青年科学家论坛"及其他专题青年学术活动,积极参与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青年工作委员会的有关活动;
3、组织出版有关学术书刊,参与梁希青年论文奖及中国林业青年科技奖的有关评选工作;
4、加强与学会其他工作委员会、分会和专业委员会的联系与合作;
5、维护青年会员的合法权益,反映青年科技工作者的呼声和建议;
6、受中国林学会委托,大力在从事林业工作的青年中发展中国林学会会员;
7、承担中国林学会交办的其他有关工作和任务。
第三章 委员会的组成及产生办法
第六条 委员的基本条件是:
1、热爱学会工作,愿意并能积极参加中国林学会青年工作委员会的工作和活动;
2、在单位表现良好,具有一定的学术水平;
3、年龄原则上在45岁以下。
第七条 委员候选人由各省级林学会、中国林学会各分会、专业委员会及有关单位推荐,经中国林学会秘书处审查合格后产生。委员候选人的推荐应充分考虑部门、单位类型、地区与专业的代表性。学会秘书处根据推荐候选人材料进行审核,研究确定委员会候选人名单,通过聘任方式产生中国林学会青年工作委员会委员,并对各委员颁发聘书。
第八条 委员会每四年换届一次,每届更新委员三分之一左右。委员会任期内人员的调整,包括更换、增补、免任,由委员会提出,报中国林学会备案。
第九条 委员的权利和义务
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2、对本委员会的工作有建议权、批评权;
3、优先参加本会组织的活动;
4、优惠取得本会的有关资料;
5、遵守本会条例,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6、积极参加本会组织的各项活动。
第十条 对连续两年无故不参加委员会活动或不履行委员义务的,视为自动解聘。对自动解聘委员,经委员会常务委员会确认后,报中国林学会批准,通知推荐单位及本人。
第四章 工作机制
第十一条 中国林学会青年工作委员会由全体委员组成。委员会全体会议每1~2年召开一次。委员会全体会议选举主任委员1人,副主任委员(含1名常务副主任委员)原则上不超过10人,秘书长1人,副秘书长若干人,组成原则上不超过65人的常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常务委员会一般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委员会全体会议休会期间,由常务委员会行使其职责。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设置若干工作组。工作组的设置及组成人选由常务委员会研究确定。
第十三条 委员、常委、副主任委员和主任委员应积极参加并支持委员会的工作,为委员会的工作出谋划策。
第五章 经 费
第十四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来源
1、委员上缴经费。委员上缴经费额度另行规定。
2、有关部门、单位和个人资助;
3、其他经费
第十五条 委员会工作经费管理
委员会工作经费单独立账进行严格管理,主要用于委员会筹办活动时的各项开支;委员会办公室需向全体委员报告资金使用情况,并接受监督。
第六章 表 彰
第十六条 对积极参加委员会的工作,并在林业科技工作中表现突出、论文水平较高的会员给与表彰和奖励,优先推荐参选国家林业局和中国林学会评选的"中国林业青年科技奖"、中国科协的"中国青年科技奖"和中国林学会的"梁希青年论文奖"。
第七章 附 则
第十七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属于青年工作委员会常务委员会。
第十八条 本条例制定及其修改须经委员会全体会议三分之二委员表决通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