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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林业行业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方案》

来源:中国林学会 发布时间:2016-08-24 浏览量:62438

为进一步加强林业行业安全生产工作,有效预防和遏制林业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确保现代林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印发标本兼治遏制重特大事故工作指南的通知》(安委办〔2016〕3号),结合林业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任务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把安全风险管控挺在隐患前面,把隐患排查治理挺在事故前面,落实部门行业指导和监督责任,坚持关口前移,加强责任落实,深入排查隐患;强化监督执法,及时发现和消除各类重特大事故隐患;强化事后处置,及时、科学、有效应对重特大事故,最大限度减少事故伤亡人数、降低损害程度。

二、加强责任落实,强化安全意识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和“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强化林业安全生产工作的组织领导。各地林业主管部门依法履行林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切实加强对国有林区、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等单位安全监督管理工作的指导。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抓好林业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克服林业行业多年未发生生产安全重特大事故引发的麻痹大意思想,切实增强全行业的生产安全意识,积极营造林业安全生产的良好氛围。

三、深入排查隐患,全面堵塞漏洞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按照“全覆盖、零容忍,严执法,重实效”的要求,不断加强林业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一是加强对国有林场、自然保护区、森林公园、湿地公园、沙漠公园等单位基础设施、生态旅游设施、道路交通等安全生产隐患的排查。二是加强对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消防、道路交通、建筑施工、特种设备、危险化学品、民爆器材、林业机械、森林食品药品加工、森林旅游设施、林区基础设施等领域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三是加强对国有林区和国有林场学校、幼儿园、医院、商业和文化娱乐场所、森林旅游景点等人员密集公共场所和农民工等人员集中的劳动密集型企业的安全生产隐患排查。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应每半年组织一次本地林业行业重特大事故隐患全面排查。各森工企业、国有林场、木材加工企业、木制品厂等林业生产经营单位应每季度进行一次重特大事故隐患自查,并将排查情况建立台账,及时报有关部门。通过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行动,消除各种安全隐患。通过排查,明确落实每一处重大安全风险和重大危险源的安全管理责任,强化风险管控技术、制度、管理措施,把可能导致的后果限制在可防、可控范围之内。

四、加大执法力度,严打违规行为

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在全面督查检查的基础上,采取明察暗访、突击检查、交叉检查等多种方式,对重大隐患挂牌督办、一盯到底。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检查。对于检查发现的隐患和问题,必须现场依法提出处理意见;对存在重大隐患的,依法停产整顿;对整改落实情况进行跟踪检查,复产必须经过验收。严厉打击非法行为,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和经停产整顿仍未达到要求的,一律关闭取缔;对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有关单位和责任人,一律按规定上限予以处罚;对存在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的单位,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并严格落实管理措施;对触犯法律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一律依法严格追究法律责任。

五、加强应急处置,强化保障装备

加强安全生产保障能力建设,提高林业安全监督管理装备建设水平。各地林业主管部门、国家林业局各有关司局、各有关直属单位积极推进应急能力建设,建立健全林业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建立统一指挥、职责明确、规范有序、反应灵敏、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确保第一时间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内蒙古、吉林、龙江、大兴安岭、长白山森工(林业)集团公司要进一步健全适合本单位的林业安全生产重特大事故应急处理预案,并认真加强演练。各地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指导基层林业主管部门开展林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演练,进一步提高林业主管部门对重大事故的指挥、协同、配合、处置等应急反应能力,引导林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加强林业安全基础设施和装备建设。林业行业生产经营单位要结合本单位的危险源状况、危险性分析情况和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制定相应的应急预案,并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备案;进一步健全全员应急培训制度,针对员工岗位工作实际组织开展应急知识培训,提升一线员工第一时间化解险情和自救互救的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