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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林学会关于开展2026年度团体标准复审工作的通知

来源:学术部 发布时间:2026-06-24 浏览量:27

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关于促进团体标准规范优质发展的意见》等国家相关文件精神,切实提升团体标准质量水平与实施应用效能,依据《中国林学会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规定,中国林学会现对2021年12月31日(含)之前发布的中国林学会团体标准开展复审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复审范围 

2021年12月31日(含)前发布的中国林学会团体标准,复审清单见附件1。

为满足林草行业领域发展及标准体系优化需求,如有急需开展复审的其他团体标准,相关单位可按此通知要求组织开展复审,一并报送。

二、复审内容

为提高团体标准复审质量,确保复审结论科学合理,重点就以下五个方面内容开展审查和评估。

(一)适用性:标准内容是否符合团体标准适用范围。不符合团体标准范围的,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标准适用范围是否详细具体,是否能够覆盖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或新服务,适用范围不够具体或不能覆盖新情况的,应给出“修订”的结论。标准涉及的产品、过程或服务若已被淘汰,或不符合产业高质量发展要求、不满足人民美好生活需要、不适应绿色发展趋势的,应给出“废止”或“修订”的结论。

(二)规范性:技术内容是否可验证、可操作,若技术内容存在不可验证、不可操作的情况,或者标准中未规定证实方法,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三)时效性:标准的规范性引用文件是否现行有效,若引用的标准已废止或注日期引用的标准已更新,应给出“修订”的结论。

(四)协调性:标准内容与现行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产业政策、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是否协调一致,若存在不协调、不一致的情况,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标准的相关技术内容是否与其他标准重复,若存在重复且不协调的情况,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

(五)标准实施效果:分析标准实施应用情况,包括:标准是否被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国家产业政策引用,是否被其他标准引用,是否转化为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分析标准实施的经济效益、社会效益、生态效益等方面情况,如标准实施效果不佳或存在负面效益,需要进一步提高产品、服务质量与安全水平的,应给出“修订”或“废止”的结论。

三、复审结论认定

(一)继续有效。经审查,标准在协调性、适用性、规范性、时效性均无问题,且有明确实施应用证据的团体标准,复审结论为“继续有效”。

(二)修订。已具备明确实施应用证据、但在适用性、规范性、时效性、协调性等方面存在需修订情况的团体标准,复审结论为“修订”。

(三)废止。标准内容已严重不适应发展需要或与新颁布的法律法规相抵触的团体标准,或无明确的实施应用证据,复审结论为“废止”。

四、复审工作安排

(一)复审时间

2026年6月10日至2026年8月31日。

(二)复审程序

1. 标准牵头起草单位组织自评。标准牵头起草单位组织起草组根据复审内容,通过问卷调查、实施情况统计分析、调研、技术验证(论证)等方式开展自评,填写《中国林学会团体标准复审自评表》(附件2),明确“继续有效”“修订”或“废止”的初步结论,并按规定时限报送学会秘书处。

对于复审结论为“修订”的标准,起草单位须同时提交《中国林学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附件3),以及主要修订内容草案。中国林学会将按团体标准立项程序办理。

2. 复审专家组审查。学会秘书处组建专家审查组,对起草单位提交的自评材料进行审查,并提出标准复审结论建议。

3. 复核结论公布。学会对复审结论建议进行最终复核,复核结果将通过中国林学会官网及全国团体标准信息平台等渠道向社会公示,并依程序进行公布。

(三)材料报送要求

请标准牵头起草单位务必高度重视本次复审工作,于2026年8月31日前完成标准自评,并将复审相关材料报送至学会秘书处。逾期未反馈的标准,视为自动放弃复审,标准将按照“废止”处理。

五、联系方式

联系人:李莉

联系电话:010-62889819,18001162165

电子邮箱:122463964@qq.com

附件:

附件1.中国林学会团体标准复审清单.docx

附件2.中国林学会团体标准复审自评表.docx

附件3.中国林学会团体标准立项申请书.docx